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11-22 10:15|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流程(项目)名称: |
旅行社审批 |
流程(项目)编号: |
24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旅游局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审批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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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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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企业预先核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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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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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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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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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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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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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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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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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旅游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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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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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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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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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材料审核、现场实地踏查、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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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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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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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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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旅游局窗口领取旅行社审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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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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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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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32-64820102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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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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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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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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