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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11-22 10:16|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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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初审
 
流程(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初审
流程(项目)编号: 000000
主办部门: 吉林市经济技术合作局
项目类型: 即办件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申报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的规定,同时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均需审批。

前置审批:

需要办理国家安全部门对企业选址的批件;环保部门对该项目意见的批件;涉及特殊行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

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

1、拟设立企业所属辖区经合局出具的报批文件;2、 拟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3. 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不需要合同);5. 合资各方对其参加董事会成员分别出具的委派书;6. 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董事会成员登记表;7.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需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8. 附本人签字的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证明;9.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0.资产评估报告;11.各方投资者以设备出资的设备清单;12.拟设立企业的住所证明;13.国家安全部门对企业选址的批件;14.环保部门对该项目意见的批件;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的核准文件;16.涉及特殊行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批流程:

 

步骤
办理事项
时限
执行人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经合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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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美方
第二步
市政务服务中心经合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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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美方
第三步
经合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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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美方
第四步
申请人凭经合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相关证明文件到省商经合局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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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咨询电话: 0432-64820085        监督电话: 0432-64820110   

 

承诺时限:

市经合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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