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11-22 10:21|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流程(项目)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流程(项目)编号: |
888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卫生局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审批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的相关规定
《吉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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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饥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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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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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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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五)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六)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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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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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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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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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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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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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卫生局134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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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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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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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材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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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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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元
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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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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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现场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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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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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元
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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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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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局办公会、做出审批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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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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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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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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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5楼市卫生局134号窗口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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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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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32-64820094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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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论证时间除外)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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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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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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