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一座充满荣誉和骄傲的城市。她获得的主要桂冠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倾国倾城:最值得向世界介绍的十大中国名城、中国十大特色休闲城市、中国未来10年最具竞争力城市等。

主 题: | 《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
时 间: | 2018-03-22 |
嘉 宾: | 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 熊鹰 |
摘 要: | 2017年12月18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 |
主持人:网友朋友们大家好,2017年12月18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为此,今天我们请到直播间的是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负责人熊英处长,就《办法》请熊处长进行解读。
熊处长:各位网友好,主持人好,很荣幸为大家服务。
主持人:《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呢?
熊处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2015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主持人:《办法》制定的意义呢?
熊处长: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于建立企业环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管理监督机制,以企业环保“信用压力”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破解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难题,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主持人:《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熊处长:一是环保法。新《环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二是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号)、环保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相关具有重要指导性、规范性、法规性文件。
主持人:《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熊处长:《办法》一共二十三条,从总体上看可分成总则、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责任约束、附则四个部分。总则部分对评价目的、评价定义、适用范围、身份认证、基本原则、组织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责任约束部分对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责任追究和相关纪律进行了规定;附则部分对《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是本办法的核心部分。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等级评价,挂牌公示。企业环境信用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良好企业,以绿牌标识;累计记1分至6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一般企业,以蓝牌标识;累计记7分至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二是实行累计记分,改正核销。根据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记分,并对每一次记分进行累计。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生效的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对企业做出相应记分,并与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同时在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处罚及处理决定变更的,建立了救济渠道,相关企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复核申请,经审核确认后进行重新评价确认。对违法违规行为改正的,经审核确认后,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在确认90天后给予核销。对一次性记12分的企业确认一周年后予以核销。
三是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公众和企业、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登录省、市(州)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或“信用吉林”网站,查询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通过查询和依法使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减免退税、资质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实施各类有针对性的奖惩。
四是不局限于企业,有所拓展。《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环境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对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实施。这样,对有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性组织机构等同样能够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主持人:如何进行记分?
熊处长:按照《吉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办法》附件),采取负向记分评价方法。记分标准规定了18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类别和每个类别的记分值,环保部门按照做出的处罚及处罚决定逐一进行记分。例如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10万元(含)以下罚款记1分;责令限制生产、罚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记3分;责令停止建设(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实施按日计罚记8分;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故记12分。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熊英处长给我们的详细解读,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下期再见。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黑龙江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香港
- 澳门
- 台湾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中央人民政府
- 外交部
- 国防部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会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体育总局
- 统计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管会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新华通讯社
- 中国科学院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中国工程院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中国气象局
-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行政学院
- 国家信访局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铁路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文物局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出入境管理局
- 国家公园管理局
- 国家公务员局
- 国家档案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