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8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工作人员接到12315平台工单(单号:1220202002023080832510344)后,分局立即下发至所属管辖所解放路所进行处理。8月9日,解放路所工作人员联系您,了解情况。并于8月10日,解放路所工作人员到名厨私房菜现场核实,现场检查了店内环境、加工区、清洁区等区域,未发现有违法行为,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决定终止调解。对你的赔偿要求,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继续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分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9月1日,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实地核查。9月5日,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涉事商家,未发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告诫商家经营者,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要保证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消费环境。 感谢您的留言,日后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8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工作人员接到12315平台工单(单号:1220202002023080832510344
)后,分局立即下发至所属管辖所解放路所进行处理。8月9日,解放路所工作人员联系您,了解情况。并于8月10日,解放路所工作人员到名厨私房菜现场核实,现场检查了店内环境、加工区、清洁区等区域,未发现有违法行为,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决定终止调解。对你的赔偿要求,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继续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分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9月1日,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实地核查。9月5日,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涉事商家,未发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告诫商家经营者,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要保证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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