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怀国您好:
您在政府诉求平台上提出的《关于吉林市御苑小区车库物业费的问题》收悉,针对您的诉求,经认真研究,现就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目前车库物业费收费政策: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要求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管理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二、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1年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联字[2011]1号)的确规定“根据省有关规定要求,我市住宅小区内无经营行为的非住宅房屋,其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等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此文件也明确规定“此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已经废止。
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质量如何,由物业服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与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一致,建议向相关部门投诉。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