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2023年6月10日 16:32分,我在吉林市大润发(解放北路店)购买“吉百兴火锅豆皮100g”一份,价格为7.80元。当日回家后发现豆皮中夹杂着苍蝇,此时我已经将豆皮下入火锅,食用一半以上。我于当日17:22分拨打吉百兴400客服电话,客服表示需联系大润发现场解决问题,我又于17:31分联系大润发,商家表示需要我本人带着存在问题的商品与购物小票到大润发处理。大约18时我到达大润发店服务台,与该店负责人进行沟通,负责人表示只能赔偿我该商品价格的10倍,我当时要求大润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我进行赔偿,商家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我已食用存在卫生安全风险的食品,现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此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佐证照片在附件中未添加成功)
2023年6月10日 16:32分,我在吉林市大润发(解放北路店)购买“吉百兴火锅豆皮100g”一份,价格为7.80元。当日回家后发现豆皮中夹杂着苍蝇,此时我已经将豆皮下入火锅,食用一半以上。我于当日17:22分拨打吉百兴400客服电话,客服表示需联系大润发现场解决问题,我又于17:31分联系大润发,商家表示需要我本人带着存在问题的商品与购物小票到大润发处理。大约18时我到达大润发店服务台,与该店负责人进行沟通,负责人表示只能赔偿我该商品价格的10倍,我当时要求大润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我进行赔偿,商家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我已食用存在卫生安全风险的食品,现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此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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