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在街道沿线及居民区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上设置盲道或者人行道上设置盲行设施,对无障碍设施和盲行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未达到到无障碍要求和标准的路段,未按要求进行维护管理等行为,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立即对新发街南侧(吉炭小区东门临街商铺前)设摊搭棚、乱堆乱放的现象进行整改,并严防死守、加强管理、彻底杜绝各类占道经营的乱象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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