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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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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421

 

 

 

 

 


               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改造,确保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吉林市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2020年底前,各县级城市建成区内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为主,电、天然气采暖为辅,新能源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的,在电力、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电力、天然气供热。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质锅炉(气化、成型颗粒)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并确保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

(二)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淘汰整治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履行属地责任,强制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制定淘汰整治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推进落实,共同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安排

(一)严格清查摸底(201755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燃煤小锅炉排查梳理工作,不留死角,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同时加大现场检查和监测力度,对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立案调查。重点对2014年以来违法违规新建燃煤锅炉完成立案调查。

(二)制定淘汰整治计划和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推进建设计划(2017525日前完成)。

对所辖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逐一制定淘汰整治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制定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应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因生产需要或热源不足等暂不具备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条件的可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均不能覆盖区域,可改用生物质锅炉(气化、成型颗粒)或其他清洁能源,并确保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制定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改造计划,确保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4以来新建的吉林市城市建成区20蒸吨以下、其他地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要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燃煤小锅炉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73号)相关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引进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制定推进计划,明确时限及责任人。

(三)加快淘汰整治(2017930日前完成)。

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按计划全面组织开展淘汰整治工作,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每月调度淘汰整治进度。对不符合环保标准或要求的燃煤小锅炉,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严禁投入使用;对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燃煤小锅炉,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天然气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进度,提高并网改造能力范围。吉林市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要在2017930日前全部完成淘汰整治,其他县(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50%淘汰整治任务。

(四)做好核准验收(20171015日前完成)。

在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过程中,要留存小锅炉拆除、毁型、断网、去功能化等方面的有效证据、证明。淘汰整治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进行现场核查核准,形成笔录,留存证据等。同时,指导产权单位履行淘汰注销手续,并建立淘汰燃煤小锅炉档案,实行一炉一档。

    四、奖补政策

2016年已主动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任务的,符合2016年奖补政策,暂未进行奖补的业户,仍按2016年标准进行奖补。对列入市城区2017年淘汰整治计划,主动按时完成淘汰整治任务,2014年以来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燃煤小锅炉业户,按标准给予资金奖补。同时,市政府将继续推行集中供热并网等优惠政策,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要配套资金,对完成淘汰整治任务的业户给予奖补(详见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县(市)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也要给予支持。

五、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整治统筹协调工作,对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的燃煤小锅炉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采暖燃煤小锅炉集中供热并网,统筹制定全市热源建设规划,提出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改造、并网费减免具体措施;加强对集中供热锅炉的环境管理;积极配合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采暖燃煤小锅炉并网工作。

(四)市工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筹措资金,分阶段逐步实施,保障补贴经费支出。

(六)市建委负责推进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燃煤小锅炉拆改、并网需求,制定工程挖掘、路面恢复等相关优惠政策。

(七)市质监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对2014年以来新建燃煤小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负责落实《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燃煤小锅炉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73号)要求;负责办理淘汰燃煤小锅炉注销手续。

(八)供电公司、水务集团负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淘汰整治任务的锅炉业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开展停电、停水强制措施。

(九)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昆仑燃气吉林公司负责加快实施气源保障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燃气改造工程建设。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一包到底。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昆仑燃气吉林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督查追责。

     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督导,市政府将对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办,每月听取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虚报瞒报的,予以约谈追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

在本年采暖期结束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将每一台锅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淘汰整治倒逼机制。对列入淘汰整治计划的燃煤小锅炉,强化环境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并落实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不符合供热许可要求的,不予受理供热许可证年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并网的热源单位,不享有相关补贴政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市政府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对拒不履行淘汰整治任务的锅炉业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强化信息公开。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准确、据实地在主要媒体公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情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氛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和重新启用已淘汰燃煤小锅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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