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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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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吉林市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527

  

吉林市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实施办法(试行)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区、开发区病死畜禽采取由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工业化集中处理为主要方式。建立“业主暂存、专业收集、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第三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跨县(市)区流入的,由市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调查。

第四条  市本级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的全程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流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依法实施监管,对发现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刑事案件;保险部门负责投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并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凭据作为理赔依据或参考。

第五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托养殖场、屠宰场等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库或配置冰柜,也可配备带有制冷设施的封闭运输车作为收集、储存点,暂时存放病死畜禽。

第六条  养殖企业(散户)发现畜禽死亡后,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上报死亡情况,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向所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报情况。屠宰厂点(企业)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官方兽医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做好畜禽死亡信息登记。(包括品种、数量、日期、死亡原因)

第七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养殖业主,对死亡畜禽进行现场认定和死亡原因确定。对机械死亡和普通病死亡的畜禽,及时做好储存管理。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要及时上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养殖和屠宰企业利用冷冻库或冰柜等储存设施,死亡畜禽做好暂存冷冻保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点或配备冷藏运输车作为流动收集储存点,对散养户和社会上死亡畜禽进行收集储存。

第九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对养殖和屠宰企业暂存的死亡畜禽进行收集,并向业主出具《死亡动物接收单》,负责建立《死亡动物接收处理登记台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收集完成后,经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同意,将死亡畜禽运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签写《病害动物及产品接收记录》,三方各执一份作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依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分别建立《死亡动物接收入库登记台账》。无害化处理中心对收贮的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并填写《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第十条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无害化处理中心依据《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死亡动物接收入库登记台账》、《病害动物及产品接收记录》、《死亡动物接收单》等记录,分别统计病死畜禽的总数量和总重量以及各区和各企业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和重量,做到相互符合,相互印证。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解决好病死畜禽暂存、收集和处理所需资金,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转。

国家规定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标准为80/头,其中:国家和省65/头,市、区财政各7.5/头。国家、省、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给各区,用于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

生猪以外其它病死畜禽由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的,处理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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