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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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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推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在全过程实行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人员等招投标各方参与人的行为,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杜绝“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现象,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一)强化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依法合规的开展招标工作,不得通过“提前商定”、“违规谈判”、“量体裁衣”等方式非法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二)禁止“提前商定”。招标人不得通过“意向性协议”、“座谈会”等方式,组织特定拟投标企业为招标项目提供前期准备、设计、咨询等服务。参与的企业不得投标该项目。

(三)禁止“违规谈判”。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违规谈判”的,依据《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四)禁止“未招先建”。重点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现场踏查。“未招先建”的项目应当在处罚、清理施工现场后再履行招投标手续。

(五)禁止“肢解发包”。严格总承包范围内的附属、专业工程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各附属、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招标人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分包。

(六)依法合规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量体裁衣”。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严禁二、三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要求一、二级资质,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内的工程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招标文件必须使用国家九部委制定的标准文本,并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等不得进行违法修改;不得将带资(垫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各项分值。施工类招标项目,投标报价分值一般不得低于50分,施工组织设计分值一般不得超过30分。

(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不得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代理业务。禁止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担任甲方代表参与招标活动。

(八)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发布,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建设信息网予以发布。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九)依法合规开展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各方非法干涉,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咨询、答疑等服务,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任何帮助。

(十)严格程序。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同时上传;规范已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程序,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修改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依法依规受理质疑并在规定日期内答复;中标公示期满,即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报送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执业证原件等材料。

(十一)严格开、评标现场秩序。代理机构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开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开标程序。代理机构进入电子评标现场辅助评标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并不得主动发表意见,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十二)加强外埠代理机构管理。外埠代理机构派员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派出的工作人员要具备总公司正式职员身份。外埠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中,信用评价不合格的,直接清出吉林市市场。

(十三)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用评价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整改期内,不得代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业务。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

(十四)禁止串通投标。投标人应依法合规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不得同其他投标人串通,不得借用资质或弄虚作假。

(十五)禁止参与“提前商定”。投标人通过“意向性协议”、“座谈会”等方式与招标人“提前商定”的,视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投标未中标的,信用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六)禁止参与“未招先建”。参与“未招先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给予扣分,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七)投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担任,授权委托人须是本企业职工,鼓励授权委托人由项目负责人担任。

(十八)杜绝陪标。投标人已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必须参加投标,否则按陪标嫌疑查处。

(十九)加强外埠入吉施工企业管理。外埠入吉林市施工企业中标后,自中标公示期满15日内,到吉林市建委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未及时办理的,信用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通报。

(二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被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在整改期内,不得参与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并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披露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二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委员会须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成员名单直接密封打印,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送达评标现场,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十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重视评审过程,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耐心、细致、高水平的独立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要求。

(二十三)利用电子评标系统,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审查力度。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审查力度,充分利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不同投标单位同一台电脑编制、同一造价软件锁号、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技术标内容相似率较高、报价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等情形,应否决其投标,并认定为串通投标,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评标专家在评审中未发现串通投标等行为而在其他情形被发现与认定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通报

(二十四)评审情况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否则,依据《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并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通报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二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中心与技术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为平台系统参与各方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六)严格保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单位的名称与数量、评标专家抽取后的名单、评标现场的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密。

(二十七)加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平台服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的技术手段,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通报

六、强化全过程监督

(二十八)改变监督方式。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推行在线监督模式,无特殊情况监管人员不再进入评标现场。

(二十九)依法受理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违法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十)加强标后监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结合施工现场标准化等工作,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到岗履职,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手续(禁止随意变更、多次变更),严查中标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运行流程图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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