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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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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斗争重点打击以下黑恶势力犯罪

(一)在农村地区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黑恶势力;

(二)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三)在校园、企业周边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黑恶势力;

(四)信息公司、调查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等新兴行业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五)在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领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装潢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的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黑恶势力;

(九)在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黑恶势力;

(十)在宾馆、洗浴中心、歌厅、舞厅、演艺广场、酒吧等娱乐场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黑恶势力。

二、凡实施上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不彻底交代违法犯罪事实或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及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要将本通告精神通过各种途径转达本人,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凡包庇、窝藏、纵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432-62010392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432-62407544

市监察委举报电话:0432-12388(负责受理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举报)

来信地址:吉林市北京路86号市委政法委(市扫黑办)

吉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