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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13:52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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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第十七批)
第17批(2021年9月21日)
序号 省内 编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1850 D2JL202109110098 一是红石镇赵某、王某波 非法盗采红石镇松花江边河砂上万吨,并存放在赵某名下的桦甸金盛粮贸有限公司院内 ;二是在红石镇色洛河村色洛河边取沙,破坏农田。 吉林市桦甸市 水、生态     问题一: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1年6月10日,王某波因涉嫌在桦甸市红石镇色洛河色洛河村河段非法采砂被桦甸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红石镇赵某也被桦甸市公安机关询问调查。经查,赵某、王某波没有非法盗采红石镇松花江边河砂。
    2021年9月12日—13日,桦甸市水利局会同桦甸市红石镇政府、桦甸市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并走访村民,未发现赵某、王某波在红石镇松花江边进行非法采砂。
经现场巡查,松花江红石镇江段水面宽阔,江水很深,两岸植被茂密。未在该区域发现非法采砂行为,该江段无采砂设备,无非法采砂痕迹。
    桦甸市金盛粮贸有限公司院内确有砂石料存放,一是赵某在2013年至2015年开发红石砬子镇江北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期间,桦甸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的砂石料,于2015年倒运至桦甸市金盛粮贸有限公司院内至今,存放砂石量8000立方米左右;二是2021年5月份赵某购买王某波筛选过的沙子1530.90立方米,存放于桦甸市金盛粮贸公司院内北侧。
    问题二: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红石镇王某波在红石镇色洛河村色洛河边取沙属实,红石镇赵某在红石镇色洛河村色洛河边取沙不属实,破坏农田不属实。
    2021年9月12日—13日,桦甸市水利局会同桦甸市红石镇政府、桦甸市自然资源局、桦甸市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2020年6月30日,桦甸市红石镇给桦甸市水利局发来了《关于红石砬子镇色洛河村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函》(红政函[2020]19号),2020年7月2日,桦甸市水利局给桦甸市红石镇回复了《关于同意红石砬子镇色洛河色洛河村段河道治理的复函》(桦水函[2020]27号),由桦甸市红石镇政府组织实施。2020年7月末工程竣工后,桦甸市水利局对该清淤工程清淤出的12300立方米砂石料组织进行依法拍卖,两次流拍后,清淤砂石料存放至今。该工程清淤砂石料选定的临时存放地点在色洛河屯桥头东侧废弃的养牛场地,经核定为设施用地,不存在破坏农田问题。
    2021年5月,红石镇王某波雇用机械到桦甸市红石镇色洛河色洛河村河段河道内非法盗采河沙被桦甸市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于2021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桦甸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红石镇王某波一共非法开采砂石料3757.5立方米,其中有2457.5立方米砂石料对外进行销售,1300立方米石子堆放在清淤砂石料存放场地内。
    经桦甸市公安机关侦查,未发现赵某在红石镇色洛河村色洛河边取沙;经红石砬子镇政府走访调查也未发现赵某在红石镇色洛河村色洛河边取沙。
部分属实     问题一:无。
    问题二:红石镇王某波的非法采砂问题已经由桦甸市公安局查处。                                         
办结 *
2 1858 D2JL202109110093 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信件反映吉林市丰满红旗街小兰旗村鸡冠山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存在敷衍整治,诉求相关部门进行详查;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举报人强烈要求到现场指认涉事地点。 吉林市丰满区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7批省内编号688案件部分重复。目前为办结。
    鸡冠山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于2017年8月开工,2018年12月竣工,治理河道长度3.4公里,经连续6个月检测水质相关指标,符合住建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规定的消除黑臭判定标准,2020年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上报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通过住建部“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审核。项目竣工后移交丰满区政府进行长效管理。                          
    2021年9月12日中午,接到群众举报件后,市住建局局长卢晓峰、副局长何冶会同丰满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9月13日市住建局会同丰满区政府相关人员对鸡冠山河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河道周边存在管护保洁不到位问题,在鸡冠山河支流穿越吉桦路涵洞处,两侧有少量垃圾,为流动车辆倾倒所致,立即责成属地红旗街道组织人员、设备清理,同时为防止再发生此类行为,由红旗街道在此处安装防护栏网。相关清理和防护网安装工作已于9月14日整改完毕。
    9月14日上午,市住建局再次组织对鸡冠山河黑臭水体整治河段现场取水样检测,分别于治理工程起点桥、中段4S店桥和终点入江口3处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水质要求。下一步将督导丰满区政府继续强化检查管护力度,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基本
属实
    在鸡冠山河支流穿越吉桦路涵洞处,两侧有少量垃圾,由红旗街道组织人员、设备清理,同时安装防护栏网。相关清理和防护网安装工作已于9月14日整改完毕。
    下一步将督导丰满区政府继续强化检查管护力度,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办结   *
3 1859 X2JL202109110133 反映吉林市及其所属各个市县的热力公司,锅炉未上脱硫脱硝除尘设备,超标排放锅炉烟气,影响周边环境。 吉林市市辖区 大气、噪声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目前为办结。
    9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阅了供热锅炉台账。吉林市热电联产供热锅炉28台,全部建有除尘、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施,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有10台已经实现超低排放。吉林市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供热锅炉94台,建有除尘和脱硫设施94套、脱硝设施32套,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因为国家未对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供热锅炉脱硝改造提出强制性要求,且供热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已经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有62台供热锅炉暂未上脱硝设施。
关于超标排放问题,经查阅上个供热期在线监控数据,结果显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全部达标排放;查阅监督性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纳入上个供热期监督性监测计划的供热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全部达标排放。
基本
属实
    待进入今年供热期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加强对热电联产供热锅炉和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供热锅炉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办结  
4 1860 X2JL202109110131 反映桦甸市多家供热企业违法排放废气污染空气,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 吉林市桦甸市 大气、噪声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城乡共有三家供热企业。分别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热力集团吉林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桦甸市八道河子镇集中供热工程锅炉房(原桦甸市泰升供热有限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目前为阶段性办结。
2021年9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到各供热企业现场进行调查,同时查阅相关资料,情况如下:
1、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齐全。该公司选用2*25MW抽凝式高温高压汽轮机,配3*130t/h的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018年10月建设烟气干式+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SNCR脱硝装置和电袋复合除尘装置。处理后的烟气经120m高烟囱排放。2020-2021年供热期常规监督性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表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吉林省热力集团吉林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环保手续齐全。该公司原采用水浴除尘、双碱法脱硫,2020年8月,吉林省热力集团吉林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脱硫除尘改造,安装了布袋除尘器和镁法脱硫设施。2020-2021年供热期常规监督性监测数据表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3、桦甸市八道河子镇集中供热工程锅炉房(原桦甸市泰升供热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2018年锅炉烟气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双碱法脱硫塔处理,经45m高烟囱排放。2020-2021年供热期,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上述供热站锅炉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上述供热企业虽然能达到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但对周边居民仍有一定影响。  
    由于现在为非采暖季,各供热公司均没有运行,无法进行噪声监测,2020-2021年供热期没有收到关于供热企业噪声影响的信访案件。
基本
属实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制定监测计划,在2021-2022年供热期开始后,对各供热企业进行厂界噪声监测。
   下一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供热企业,确保各项设施稳定运行,减轻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阶段性办结  
5 1863 X2JL202109110129 反映磐石市多家公司锅炉烟气排放不合格,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 吉林市磐石市 大气、噪声     磐石市建成区建有38户用炉企业,主要分布于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及城区,环境监测部门每年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属实,目前为已办结。
    经查,建成区现有38户生产用炉企业,均有污染防治设施。其中17家供热企业,现停产中;21户生产型用炉企业中,5户企业正常生产,其他均为季节性生产,现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对正常生产的5户企业的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逐一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近期自行检测报告,对其中1户无自行监测要求的企业进行取样监测,同时对5户企业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显示5户企业烟气和噪声均达标排放。虽然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对周边居民仍有一定影响。
    通过查阅上个供热期17户供热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结果显示烟气达标排放。停产企业现无法监测噪声,之前未纳入监督性监测计划,也未接到关于供热企业噪声扰民的信访举报。
部分属实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对企业加强监管,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达标排放。 办结  
6 1898 X2JL202109110070 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道天太村和江南乡裕民村村民反映,吉化乙烯厂生产期间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噪声     该案件重复案件有第2批省内编号97和第9批省内编号974。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查,信访人反应的龙潭区乙烯厂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乙烯厂(下文简称“乙烯厂”),裕民村位于乙烯厂南侧,直线距离约1000米,裕民村与乙烯厂之间隔着一座山。天太村位于乙烯厂西北侧,直线距离约776米,天太村位于乙烯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021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厂乙烯装置、高密度聚乙烯装置、低密度聚乙烯装置正常生产。调取生产运行曲线,各装置运行平稳。该厂废气有组织排放源为乙烯装置裂解炉,燃料主要为甲烷和氢气(环评中未提及需要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当日同步组织了对该厂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和噪声监测。其中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的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标准值。调取乙烯厂三季度裂解炉排口废气有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同时该厂已公开自行监测结果。2021年9月4日对乙烯厂裂解炉废气排口和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过监测,监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2021年9月4日、9月15日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的标准值。虽然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对周边居民仍有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厂持续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对全厂共89155个密封点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泄漏检测,对发现的泄漏点按规范及时修复,控制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同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办结  
7 1902 X2JL202109110060 一是舒兰市苗圃东侧的舒兰市宏源煤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报告未参与公众调查,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生产期间噪声扰民,物料堆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二是舒兰市澳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料场产生扬尘,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到处偷排,造成地下水受到污染。 吉林市舒兰市 大气、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经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现场调查核实:
    问题一: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经调阅《舒兰市宏源煤矸石热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8月18日,舒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舒兰市宏源煤矸石热电工程公众参与与调查和居民拆迁安置情况的承诺函,同时在北方法制报进行公告、舒兰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舒兰市实验中学校、舒兰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校、舒兰市蓝鹏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团体和60名附近群众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周围公众对项目建设也较为支持。舒兰市宏源煤矸石热电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19日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并进行了公示,2020年1月2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验收。
    舒兰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生产期间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达到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经调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储存数据,数据显示各项污染因子均达标排放。该公司建有封闭储灰罐,储煤仓建有12米高抑尘网进行降尘处理。虽然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对周边居民仍有一定影响。
    问题二: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1年9月12日,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公司2021年9月初开始试运行生产,砂石料堆均已苫盖,没有扬尘现象产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刷灌水,集中收集后排入防渗污水沉降池,定期回用,执法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踏查,没有发现有污水外排痕迹。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
   加强对舒兰市宏源煤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期间日常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个问题:
   无。
办结  
8 1913 X2JL202109110039 春光村村书记马某涛一是破坏林地面积十万平方米盗卖山石;二是在迎宾大道旁修建住宅,占用林地1.4亩;三是在西大山毁林2万平方米,建设别墅3600平方米;四是在该村一队北侧路边,盗卖山石;五是在该村三队小北沟的山上盗卖山石;六是购买杨某清果园后在此盗卖山石;七是在该村一队毁林8000平方米。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船营分局、船营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船营区越北镇人民政府和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现场勘查:                                            
    问题一: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春光村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其村书记为马某涛。经勘查,现场林地未遭破坏,该村也没有采石场,不存在破坏林地,盗采山石情况。
    问题二: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在迎宾大道旁修建住宅”情况属实;“占用林地1.4亩”情况不属实)。                                   
    2007年,马某涛之父马某林未经审批在迎宾大路旁建设房屋,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经查,该处房屋位于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二社迎宾大路西南侧,距迎宾大路约30米,该房屋占用土地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非林地)。经越北镇春光村村委会证明,马某林为该村村民,该处房屋为马某林在本村的唯一住房。马某林所建房屋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下一步,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
    问题三: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群众反映的“西大山”位于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二社西侧。经查“在西大山毁林2万平方米”部分属实,实际毁林面积为10114平方米。2017年5月,谢某峰伙同杜某泉,在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二社西大山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植被,修建房屋。经鉴定,涉案地块总面积10114平方米,原始地类全部为林地,原始植被已经毁坏。2020年12月1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对谢某峰、杜某泉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船公〔河〕立字〔2020〕1330号)。2021年6月29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4刑初138号)。2021年春,谢某峰、杜某泉已在此地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查,群众反映的“建设别墅3600平方米”情况基本属实。2016年,杜某泉在越北镇春光村西大山非法占地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3036.63平方米,其中林地1895.30平方米,果园1141.33平方米,建设该房屋未经审批。2018年2月26日,原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杜某泉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吉市国土资罚字〔2017〕1080号),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7063.83元。杜某泉于2018年6月26日缴纳了罚款,2021年初自行拆除了违建房屋。经核实,以上违法行为与马某涛无关。           
    问题四: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地点为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一队路边北侧。经查,此处山体有少量采挖的痕迹。2016年10月,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修缮村道,在此少量取用山石。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施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开采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8〕190号)“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越北镇春光村村民委员会少量采挖山石用于修缮村路的行为,没有进行买卖,无收益。
    问题五: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该地块位于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三社。经查,越北镇春光村三队小北沟现场植被茂密,没有盗卖山石情况。
    问题六: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杨某清为春光村村民(已去世)。杨某清曾在越北镇春光村二社承包10.51亩果园。现场地形为土坡,没有发现盗采山石情况。
    问题七: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勘查,现场林地未遭破坏。
部分属实     问题二:经越北镇春光村村委会证明,马某林为该村村民,该处房屋为马某林在本村的唯一住房。马某林所建房屋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下一步,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  阶段性办结  
9 1919 D2JL202109110075 一是冯家屯马市农机市场瓜果垃圾随处乱堆,污水乱倒,二是露天烧烤油烟异味严重。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问题一: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9月12日(周日)15时接到转办件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冯家屯马市农机市场”实际为“欢喜乡村民集市”,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该集市由吉林市欣鑫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卫生管理,集市时间为每周日的早5时至13时。该集市已经散市,现场未发现有瓜果垃圾,也未发现污水痕迹,经调查走访,该市场确实存在有时垃圾清理不及时、污水乱倒的问题。
    问题二: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9月12日(周日)15时收到信访案件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冯家屯马市农机市场”实际为“欢喜乡村民集市”,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该集市由吉林市欣鑫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卫生管理,集市时间为每周日的早5时至13时。该集市已经散市,经调查走访,该集市内有2处商户摆摊经营露天烧烤,确实存在油烟扰民问题。
属实     问题一: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要求吉林市欣鑫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整改。该公司负责人承诺做到:一、加强卫生管理,集市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死角;二、加大对集市农民的宣传教育,要求集市商户自备存放污水桶,禁止在道路上随意倾倒,待集市散去后,由该公司统一对污水进行处理。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在每周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集市环境整洁。
    问题二: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要求吉林市欣鑫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强管理,禁止集市露天烧烤行为,吉林市欣鑫荣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诺立即整改,加强巡查频次,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在每周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集市无露天烧烤问题。
办结  
10 1925 X2JL202109110071 一是2020年6月漂河镇政府伊某、王某峰伙同社会人员李某泉在漂河镇青背林场东侧河道内盗采河砂7万立方米;二是2021年6月王某峰将漂河镇二十二中北侧河道内砂子,以每立35元卖给漂河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方,破坏生态环境。 吉林市蛟河市 其他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漂河镇青背林场东侧河道内盗采砂石”实为漂河镇2020年河道整治清淤(青背村河段)工程。漂河镇政府于2020年提出项目申请,并取得水利局复函,同意该工程组织实施。董某坤经公开询价中标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进行河道清淤。清淤料堆放在两处:一处为农林村养鸡场院内,评估数量为8274.9m³,2021年7月该处料堆公开拍卖,料款已上交国库;另一处为青背屯东侧河道附近,评估量为10625m³,因清淤工程未完成,该处清淤砂石料未拍卖。2021年6月15日按照市水利局防汛要求, 河道两侧剩余砂石料清出现场, 目前临时堆放在蛟河市公安屯和蛟河市榆江中队附近。通过询问调查,未发现伊某、王某峰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与李某泉有伙同盗采砂石情况。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将漂河镇二十二中北侧河道内砂子,卖给漂河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方”属实,破坏生态环境”不属实。
  经调查,信访案件中所提到的漂河镇二十二中北侧河道,实为漂河镇2021年河道清淤筑堤工程(镇区段),漂河镇政府于2020年5月12日取得水利局复函,同意该工程组织实施。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30日,横道子村组织实施清淤工程,剩余砂石料堆放在河道内。
  2021年5月底,考虑到马上要进入汛期,一旦发生洪涝灾害时容易将剩余砂石料冲走,同时影响行洪安全。2021年6月6日,横道子村召开村三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清淤施工方王某先行使用部分剩余砂石料,横道子村安排专人登记使用数量(共计使用砂石料1925m³),单价按照剩余砂石料拍卖价格计算,待清淤剩余砂石料拍卖后,所得料款将上交蛟河市财政局。调查中了解到清淤施工方王某将这些剩余砂石料出售给漂河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方,王某峰并未参与整个过程经实地查看,清淤工程未破坏生态环境。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11 1942 D2JL202109110062 桦甸市去往红石镇方向的国道上,大车运输无防尘设施,扬尘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吉林市桦甸市 扬尘     信访反映问题为桦甸市去往红石镇方向道路为国道G334龙东线,由于延长高速公路烟浦-桦甸段今年开工,桦甸至红石镇路段施工工期预计2022年8月通车运行,高速施工单位需要大量沙土、石料等物资。每天通过国道G334龙东线运输车辆大约100台次,车流量较大,造成部分路段有扬尘,影响附近居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群众举报问题,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联合烟浦高速施工单位五工区于2021年9月12日下午14时至17时到国道G334龙东线桦甸至红石路段,现场检查运输车辆十余台,均扣盖苫布,但个别车辆苫布扣盖不严,未能达到全封闭,还存在滴撒路面现象;高速施工单位与国道G334龙东线连接道口处,出入车辆较多,轮胎带泥造成道口处道路路面不整洁;部分车辆卸货后车体不整洁;综上所述,由于部分路段路面不整洁,建设高速用料量大,车流量大,而且车速快,造成部分路段时有扬尘现象发生。
基本
属实
    交通运输局及红石砬子镇政府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督促该路段养护单位对路面及时清扫,做好保洁工作;
    2、督促烟浦高速五工区施工单位及时清扫路面并加大洒水除尘频次;
    3、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对进出车辆保洁工作,并告知车辆驾驶员采取必要封闭防护措施,防止货物滴撒路面。
办结  
12 1945 X2JL202109110076 吉林市丰满区恒东花园小区一期四号楼一楼乡巴佬熟食店,每天四点到七点间加工熟食,产生异味和噪音,特别是油烟和异味吸附到居民家内,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完善处理。举报人诉求彻底解决此问题。 吉林市丰满区 油烟
噪声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2日至14日早4时至7时,丰满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三次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乡巴佬熟食店系吉林市丰满区利福乡吧佬熟食店,经营地点为丰满区恒山路恒东花园4号楼7号车库,2020年9月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经营者赵某某,经营面积30平方米,每天生产熟食约50公斤,每日营业时间为早4点至晚7点,肉食加工时间为早4点至6点,该熟食店已经安装具有检验报告(由北京中研环能环保技术检测中心检验)与认证书(达到中环协认证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且油烟净化设备运转正常。
    2021年9月13日、9月14日早4点至6点,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丰满区人民政府分别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吉林市丰满区利福乡吧佬熟食店的排风机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分别为:9月13日60dB(A)、9月14日70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标准(40dB(A))。
    关于“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完善处理。”问题,丰满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于2021年8月17日接到群众反映该熟食店没有油烟净化设施的举报电话,立即到现场核实,并责令当事人安装油烟净化设施,8月18日,该熟食店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完毕。
基本
属实
    针对噪声扰民问题,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要求吉林市丰满区利福乡吧佬熟食店立整立改,拆除排风机,该熟食店已于2021年9月14日晚10时对风机进行了拆除。同时,该熟食店承诺,今后不在此处进行加工,将该处改为销售点。
    丰满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对该类问题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整立改,坚决杜绝油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问题。
办结  
13 1947 D2JL202109110061 明城镇洪龙石料加工厂,生产期间扬尘过大污染空气及周边基本农田。 吉林市磐石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生产期间扬尘过大污染空气”属实,“污染周边基本农田”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明城镇洪龙石料加工厂”实际为磐石市明城镇洪龙建筑用石加工场,位于磐石市明城镇矿山街铁东路16号,项目区500米范围内无村庄、居民,项目东侧、南侧及北侧环山,为废弃的采矿区,西侧为农田。
    2021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该企业确实存在扬尘污染问题,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当日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吉市环立字[2021]PS11号),下达《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PS18号),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企业已按要求对破损的加工车间进行维修和全封闭,将物料装运等环节置于封闭的厂房内,对厂区路面及运输道路采取硬化和洒水,对原料采取苫布覆盖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产生。该企业对破损的厂房进行维修,加装了门帘,扩大了封闭的生产车间,能够使物料装运在车间内部进行。车间内重新更换一套水喷淋装置,内部地面也进行了硬化,有效的减少了生产期间的扬尘产生。企业还对厂区运输道路进行了硬化,配备了洒水车不定时进行洒水降尘,对所有物料均采取苫布覆盖措施,有效控制扬尘产生。
    9月13日,对石场周边运输道路西侧的农作物生长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直观目测观察,农田内没发现石灰和石块,从玉米、水稻长势情况看,作物叶片上没有发现因粉尘污染影响作物生长痕迹。该企业运输是水泥道路,同时玉米田与道路之间有隔离带,没有发现泥浆喷溅到玉米叶片上。从玉米和水稻田间整体长势看,没有发现因污染造成作物减产的表现。
    9月13日15时至16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除尘设施和喷淋装置正常运行,车间封闭,运输道路硬化,物料苫盖。9月14日对该企业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除尘器后有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了采样监测。无组织颗粒物监测报告结果为上风向无组织颗粒物浓度0.389mg/m3,下风向无组织颗粒物浓度0.499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标准值(1.0mg/m3)。有组织颗粒物监测报告结果为1#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11.4mg/m3,排放速率0.03kg/h,2#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15.6mg/m3,排放速率0.02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基本
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整改达到实效,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办结  
14 1948 D2JL202109110060 孤店子镇高家二队孙某专门从畜禽养殖户收购动物毛,在堆放过程中产生严重的恶臭气味,导致居民无法开窗,严重污染周边空气。 吉林市昌邑区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针对群众举报问题,2021年9月12日,昌邑区孤店子镇政府、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区分局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孙某在自家院内晾晒收购的禽类羽毛,周边存在明显异味。现场未发现生产加工设备及加工痕迹。
属实     工作人员责成孙某立即清运院中晾晒的禽类羽毛并清理晾晒区域。孙某同意立整立改,于次日清理院内堆放的禽类羽毛并进行苫盖。2021年9月14日,孤店子镇人民政府、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区分局工作人员再次赴现场复检,孙某家院内卫生环境得到改善,现场周边无明显异味。
    下一步,孤店子镇将对该区域加强巡查监管力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办结  
15 1952 X2JL202109110011 吉林市蛟河市天北镇桦皮甸子村,一是八社孙某文离村屯不足50米处,占6亩耕地建牛场,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影响村民正常生活。二是五社张某红将村道往南的耕地内填矿山土修路,占1.5公顷耕地、林地和村道建养鸡场,无粪便处理设备,鸡粪往林内、各村屯道边和河里倾倒,严重污染环境。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水    第一个问题:孙某文养牛场位于蛟河市天北镇桦皮甸子村六社屯南,现有存栏牛87头,为规模化养殖。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2日,接到该案件后,蛟河市天北镇立即联系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孙某文养牛场建于2020年7月,距离屯北侧居民住宅约80米处,养牛场内建有塑料大棚牛舍1栋,彩钢结构库房1间,砖瓦结构看护房1间,总占地面积2586.76平方米,所占用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牛舍北侧2米处有一堆露天堆积牛粪,粪便面积约90平方米,未进行苫盖等措施,导致异味散发,现场未发现有污水横流现象。
    第二个问题:张某红养鸡场位于天北镇桦皮甸子村五社屯北,于2017年2月注册蛟河市天北镇双佳养鸡场,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信用代码为92220281MA141KNB9K,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为202022028100000059,每年出栏肉食鸡85万只,为规模化养殖。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的“张某红将村道往南的耕地内填矿山土修路”不属实。“占1.5公顷耕地、林地建养鸡场”属实。“占村道建养鸡场,无粪便处理设备”不属实。“鸡粪往林内倾倒”属实。“往各村屯道边和河里倾倒,严重污染环境”不属实。
    经实地调查,张某红鸡场距离最近的居民住宅约400米。鸡场内建有鸡舍6栋,仓库1栋(含储量200立方米储粪池),看护房1间,占地总面积17363平方米,所占地类中,占用一般耕地17010平方米,林地353平方米。在对村道进行核查时,原道路路基以及护坡均未发生改变,路旁耕地面积也未减小,不存在耕地内填矿山土修路行为。在对鸡舍核查时,由于现在正处于两茬鸡更新换代期,现场为空舍。经询问张某红得知,养殖期间每日产生的鸡粪经鸡舍内设备自然晾干后,全部卖给天岗镇、龙潭区江密峰镇和本镇周边农户,用于种植果蔬植物。在对养殖场北侧林地进行核查时,发现林地内有一堆鸡粪,占地约15平方米,未进行苫盖,经了解是该养鸡场于2019年5月堆存。在对村屯道边及河流检查时未发现有粪污倾倒或堆放现象。
    “占用一般耕地建鸡舍”问题。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针对“露天堆积的牛粪”问题。工作人员立即督促养殖户将粪便进行清理,目前已经清理完毕运送至于家村的畜禽粪污收储点,将清理后的粪污场地覆盖石灰,喷洒了除臭剂。同时,要求养殖户加强日常管理,做到粪便日产日清,将所产生粪污运送至指定收储点,定期进行消杀除臭,避免产生的异味对环境造成污染,并责成天北镇人民政府委派专人定期巡查,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针对“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建牛场”问题。2020年9月,蛟河市自然资源部门已对孙某文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牛场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蛟自然资执罚〔2020〕14号),在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2021年5月蛟河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2021)吉0281行审10号),但因孙某文牛场内饲养了87头肉牛,如强制拆除会给农户利益带来损失,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考虑到农户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待“三调”成果公布后,为其寻找符合条件的养殖用地,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违法占地设施的拆除工作,恢复耕地生产条件。
    第二个问题:针对“林地内堆放鸡粪”问题。现场工作人员已要求企业立即对堆存的鸡粪进行清理,并喷洒除臭剂,目前已经清理完毕。
    针对张某红“占用一般耕地建鸡舍”问题。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督促其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畜牧养殖备案。
    针对“非法侵占林地”问题。2021年9月12日,林业部门已经对其进行立案查处,限2021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违法侵占林地设施的拆除工作,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阶段性办结  
16 1954 X2JL202109110013 磐石市升旺供热公司在夏季利用铲车等非道路移动器械在焦煤区运输作业,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冬季供热期间扬尘污染严重,民众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金域广场民众反映该供热公司比邻居民区,选址不合理。 吉林市磐石市 噪声、扬尘     磐石市升旺供热有限公司始建于2003年,为集中供热企业,只在取暖期生产,共有两台燃煤锅炉(1台30吨、1台15吨),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水膜除尘器2套,湿式脱硫除尘设施2套。该企业于2009年3月通过《磐石市升旺供热有限公司45t/h供热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并通过了环保验收。2019年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磐石市升旺供热公司在夏季利用铲车等非道路移动器械在焦煤区运输作业,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属实。“冬季供热期间扬尘污染严重,民众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金域广场民众反映该供热公司比邻居民区,选址不合理”不属实。
    2021年9月12日接到转办案件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调查,在2021年4月20日左右,该企业购进新煤,由于煤是铁路运输,到货时间不确定,到货后需随到随卸,因此,偶有夜间到煤,需要装卸情况,倒运过程中会有噪声产生。
    2020年-2021年取暖期间,该企业厂区物料覆盖完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有组织大气污染物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经进一步了解,厂区内目前堆放购入新煤约为4000吨,已覆盖,没有围挡。经查阅各部门信访档案,并未接到群众信访举报该问题。依据《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城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磐石市建设局于2003年5月20日核发东方园供热区《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证》,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核发东方园供热区《建设用地批准书》,东方园供热区建设单位为磐石市磐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批准用地面积7229.5平方米,建筑面积810平方米。该供热区选址符合磐石市城区集中供热要求,具有合法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该供热公司与金域广场住宅楼距离30米,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13米距离,所以选址合理。
部分属实     执法部门现已要求供热企业对堆存的煤炭及时进行严密围挡或覆盖,在装卸煤时,采取洒水喷淋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已承诺今后在厂区内装卸煤过程中禁止车辆鸣笛、夜间不拉煤、杜绝噪声超标现象发生。 办结  
17 1955 X2JL202109110037 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矿石场,无相关审批手续,在东大山昼夜开采矿石,开采过程中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并产生大量粉尘覆盖了路边庄稼。举报人诉求恢复当地生态环境。 吉林市船营区 粉尘、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采石场,无相关审批手续不属实。在东大山昼夜开采矿石,开采过程中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部分属实。产生大量粉尘覆盖路边庄稼基本属实)
    群众反映的“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采石场”实为吉林省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搜登站村东山,该公司生产经营主要为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等。
    经调查核实,吉林省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正常生产。(采矿许可证编号:220200202010710015080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91220200MA17CMQ73C、排污许可证编号:91220200MA17CMQ73C001Q、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20200202110002),2020年12月25日,该矿山通过环评审批(吉市(船)环建(书)字〔2020〕2号)并自主验收。
   经第三方评价机构海湾工程有限公司“采矿初步设计”工作制度规定:“矿山采用季度性生产工作制,年作业240天,每天2班,每班8小时”,允许昼夜开采。生产过程中会有噪声产生,2021年9月13日,该矿山通过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现场对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噪声监测,经监测,该公司昼间、夜间生产过程中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该矿山距最近居民380米以外,有4户居民,噪声影响较小。
    2021年9月1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到达现场进行检查,该公司使用自带湿式除尘系统潜孔钻机,凿岩机采用湿式作业,厂区内运输路面经过硬化并定期由洒水车洒水降尘。2021年9月4日通过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东南厂界、西北厂界 、西南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悬浮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1中的排放限值。运输过程中经过一段农耕辅助路,车辆在此段道路行驶时产生扬尘,对周边庄稼造成扬尘污染。
部分属实     已要求该公司减少夜间工作。
    2021年8月末该公司已增加相关设备,每天使用3台洒水车按照车辆运输频次对该段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作业,做到及时降尘,对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办结 *
18 1960 X2JL202109110016 1997年,吉林省船营区搜登站镇太平村街里崔某生、张某玉、常某波,砍伐林家屯桥下游河道内柳树等灌木约30余垧,并在河道内开荒种地,导致每年汛期大堤决口,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举报人诉求予以查处。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2日,船营区搜登站镇人民政府、船营区农业农村局和船营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加工河河段现存少量树木,堤防良好,河道畅通。
    经调查,该地地类为非林地,不是在册耕地,归村集体所有。20-30年前,此处河滩地由当地村民开荒种地,树木早已被村民砍伐,变成了柳条通灌木。其中,崔某生、张某玉、常某波共种植面积9.2公顷(其中崔某生、张某玉种植地块为加工河腰堡村段,常某波种植地块为加工河太平村段),近几年种植的品种为大豆。举报人反映的“1997年,吉林省船营区搜登站镇太平村街里崔某生、张某玉、常某波开荒种地”属实,该地不在河道内,属于河滩地;举报人反映的“砍伐林家屯桥下游河道内柳树等灌木约30余垧”不属实。
    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举报地点种植的大豆属于矮杆作物,不影响行洪。2010年“7.28”洪水和2017年“7.19”洪水超出原有堤防防洪能力,使得周边村庄及田地被淹,这两年度属特殊年份,其余年份汛期未发生大堤决口。举报人反映的“导致每年汛期大堤决口,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属实。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19 1963 X2JL202109110007 一是吉林市船营区鞍山街园乐园小区a号楼一楼有一家餐饮将餐厨垃圾堆放在单元门前,产生异味;二是在单元门前设置油水分离系统,并将污油排入下水井内。三是通过楼内电梯运输厨余垃圾,产生异味。 吉林市船营区 垃圾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3日,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现场调查。经查,群众举报的鞍山街园乐园小区a号楼一楼餐饮实际为吉林市峰味大厨大众菜馆。该菜馆产生的餐厨垃圾每日都会指派专人运送至垃圾中转站,未将餐厨垃圾堆放在单元门前。产生异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a号楼前小区居民日常所用生活垃圾桶导致。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1年9月13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到现场调查。经查,峰味大厨大众菜馆在单元门前设置的设备为制冰机,非油水分离系统,现场未见有污油排入下水井内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9月13日,船营区北山街道办事处到现场调查。经查,峰味大厨大众菜馆将厨余垃圾通过所在单元公用电梯运输至一楼,导致异味产生。
基本
属实
    第一个问题: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要求园乐园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定期对垃圾桶进行冲刷,增加垃圾倾倒频次,杜绝异味扰民问题发生。
    第二个问题:峰味大厨大众菜馆已将单元门前设置的制冰机拆除。
    第三个问题:船营区北山街道工作人员已要求峰味大厨大众菜馆禁止使用该楼公用电梯运输货物及厨余垃圾,仅供客人就餐出入使用。该饭店已于9月13日做出书面承诺:不再使用电梯搬运货物及运输厨余垃圾。下一步,北山街道办事处将联合小区物业公司加强此处监管,发现异味扰民问题立整立改。
办结  
20 1973 X2JL202109110061 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朝阳新村一号楼三单元一楼门市林老大加工点,私自拆改把一二楼作为食品加工点,生产加工时散发刺鼻气味,工业废水排入下水道,产生异味。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吉林市船营区 其他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阶段性办结。
    “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朝阳新村一号楼三单元一楼门市林老大加工点、私自拆改把一二楼作为食品加工点”问题属实;“生产加工时散发刺鼻气味,工业废水排入下水道,产生异味。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2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到现场调查,林老大高丽小菜加工部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该房屋1层网点产权人为林某某,建筑面积72.6平方米;2层住宅产权人为姜某某,建筑面积97平方米,其二人为夫妻关系。经现场勘查,该加工部私自将1-2楼之间楼板拆改2处,私搭楼梯和升降机。
    经查,林老大高丽小菜加工部实际无生产加工作业项目,只是将买来的大包成品咸菜分装成小包咸菜进行销售。产生的废水为洗菜水和洗材料水,不属于工业废水,正常排入单元前下水井,无需办理环保手续,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废水中含有油污。经现场确定,该门市仅做食品分装,无生产加工环节,没有异味产生。
   通过查阅以往民众举报信息,未发现与本案件相关举报案件。
部分属实     9月13日,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责任人姜某某于10月4日前恢复原状,姜某某表示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第一时间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各相关部门将加强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阶段性办结  
21 2012 D2JL202109110022 举报人反映:一是搜登站镇腰堡村9舍的林地被太平村村民崔某生非法占用8公顷,开垦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未解决;二是搜登站镇太平村的林地被村民常某波非法占用5公顷,开垦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三是搜登站镇太平村8舍的山及水库被张某承包非法砍树,将山扩建成养鱼池,破坏生态环境;四是村民王某辉家的玉米地被张某破坏建立车道两年,导致无法耕种,当地镇政府及村政府,国土资源局不作为。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1年9月12日,船营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船营区农业农村局、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船营分局和船营区搜登站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到达现场进行检查。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查,群众反映的“搜登站镇太平村的林地”为搜登站镇太平村加工河河道内部分土地。20-30年前,此处河滩地由当地村民开荒种地,树木早已被村民砍伐,变成了柳条通灌木。地类为非林地,归村集体所有,现由崔某生耕种。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举报人反映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未解决”不属实。有关部门曾多次接到匿名举报,举报内容都不属实,工作人员认真解答举报人的问题,不存在未解决。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查,群众反映的“搜登站镇太平村的林地”为搜登站镇太平村加工河河道内部分土地。20-30年前,此处河滩地由当地村民开荒种地,树木早已被村民砍伐,变成了柳条通灌木。地类为非林地,归村集体所有。现由常某波耕种。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查,2000年,张某在搜登站镇太平村西南部棚铺山承包了43公顷土地(包括荒山5公顷、荒地5公顷、林地23公顷、水面10公顷),并提供了《有偿使用荒山荒地协议书》和《林木、林地有偿转让合同》(太平乡林转字第99004号)。张某本人于2020年提出申请进行采伐自有落叶松林木,吉林市船营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于2020年12月对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准予其采伐面积为9.3公顷。举报人反映的“搜登站镇太平村8舍的山及水库被张某承包非法砍树”不属实。
    经查,张某的养鱼池建在她所承包的棚铺山10公顷水面范围内。将山扩建成养鱼池,破坏生态环境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与耕地承包人王某辉沟通和实地调查,不存在玉米地被破坏问题。
    经查,举报反映的“车道”实为村民及经营人生产作业出入自然形成的田间作业路,不属于耕地,也不在土地确权范围内。根据反映人举报内容,镇政府、村委会和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认真调查核实,调查举报内容不属实。因此,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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