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提案:
长期以来,我市对地下水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取缔和整治了市内地下水用户,停止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将市内(特别是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地下水的户转为工业净水,避免国有水资源费流失。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私自开采使用地下水问题特别严重,虽然进行了多次整治,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近两年私自开采地下水的情况又有明显增加,严重影响了经开区净水厂的供水,也造成了水资源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吉林市政府相关文件都明确“在市政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严禁开采地下水”。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水厂建于2012年,总投资1.68亿,日供水能力10万吨,供水管网全覆盖,完全可以满足区内企业用水需求。由于区内大多数企业私自开采使用地下水,使供水设施闲置造成投资浪费,也势必造成由于大量开采使用地下水造成地下空洞而带来的塌陷事故。因此建议:
一、停止经开区区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审批,对有取水许可证开采地下水的,许可到期后进行封闭。
二、对没有取水许可证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坚决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窃水行为,引导使用地下水的用户改用区内的工业净水。
提案答复:市水利局主办、经开区管委会协办
一、关于“停止经开区区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审批,对有取水许可证开采地下水的,许可到期后进行封闭”
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关闭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取水井的通知》(吉市水〔2015〕161号)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一律予以关闭。据统计,经开区范围内核发取水许可证12件,其中涉及地下水取水9件。我局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不再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许可证到期的取水户,将不批准取水许可延续,并封闭其取水设施。
二、关于“对没有取水许可证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坚决予以取缔”
为进一步健全涉水领域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涉水领域盗窃水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省水利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市水利局和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吉林市开展“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成立由水利局、公安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 “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水资源管理工作组,指导各县(市)开展水资源管理方面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城区水资源管理方面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专项执法行动。“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从2020年5月开始,至2020年10月结束。我局对32家私自开采使用地下水的单位进行了梳理,现剩余20余户,下一步我们将结合“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开展调查,对没有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三、关于“严厉打击窃水行为,引导使用地下水的用户改用区内的工业净水”
我局将以此次开展的“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严厉打击盗窃水资源的行为。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权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地源热泵违法取水、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或者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等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等行为。对于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户我们将加强管理,对于取水许可证到期的取水户,将不批准取水许可延续;同时不在审批新的取水许可项目,积极引导用水户使用区内工业净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工作整体部署,结合委员提出来的意见,认真贯彻“节水优先,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理念,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需,量水而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