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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11-30|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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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国务院审办改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2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55项。

  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9项,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调整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0项,为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提供或办理的相关事项,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详见附件2);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6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详见附件3)。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单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pdf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