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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09:04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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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 号)和《吉林省政府审改办关于抓紧调整完善市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审改办〔2017〕25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承接 23 项,取消 15 项(含 2013 年以来下放、不列入市级保留目录的初审项目等 6 项),暂停 3 项,调整 4 项,保留 392 项,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取消、暂停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逐项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不能因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暂停和调整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责任,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要在文件下发 15 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权责清单的书面申请,30 日内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按要求进厅的,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管理。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92 项)

      2.取消(暂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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