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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司法局对拟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2-11-18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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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近日,市司法局组织对我市现行的55部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拟对14部政府规章规予以废止;对28部政府规章予以部分修订;对5部政府规章予以全面修订。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9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通信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98号;邮编:132011;联系电话:0432-69982041、69982045;传真:0432-69982199;电子邮箱:jlszffzb@163.com。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上位法的修订,国家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法规发生重大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持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下列1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988年12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二)《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1998年10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三)《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2000年6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四)《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1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五)《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办法》(2002年8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

(六)《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七)《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八)《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九)《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

(十)《吉林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十一)《吉林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2011年5月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十二)《吉林市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办法》(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十三)《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十四)《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10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二、28部政府规章进行部分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部分修订的政府规章法律依据或参考依据对照表》。

三、对下列5部政府规章拟列入全面修订计划

(一)《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二)《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

(三)《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四)《吉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五)《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部分修订的政府规章法律依据或参考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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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司法局对拟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2-11-18    来源:市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近日,市司法局组织对我市现行的55部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拟对14部政府规章规予以废止;对28部政府规章予以部分修订;对5部政府规章予以全面修订。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9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通信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98号;邮编:132011;联系电话:0432-69982041、69982045;传真:0432-69982199;电子邮箱:jlszffzb@163.com。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上位法的修订,国家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法规发生重大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持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下列1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988年12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二)《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1998年10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三)《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2000年6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四)《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1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五)《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办法》(2002年8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

(六)《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七)《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八)《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九)《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

(十)《吉林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十一)《吉林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2011年5月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十二)《吉林市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办法》(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十三)《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十四)《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10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二、28部政府规章进行部分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部分修订的政府规章法律依据或参考依据对照表》。

三、对下列5部政府规章拟列入全面修订计划

(一)《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二)《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

(三)《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四)《吉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五)《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部分修订的政府规章法律依据或参考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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