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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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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小组

2.2  专家组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  应急响应和终止

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3.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信息报告和发布

3.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系统

4.2  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4.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4.5  物资储备

4.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4.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4.8  其他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5.2  培训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6    

 

 

 

 

 

 

 

 

 

 

 

 

 

 

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以及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吉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2  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2.2  专家组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专家组(在专家库中征调),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和终止

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3.1.1   I、Ⅱ、Ⅲ级响应

1I、Ⅱ、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

2I 、Ⅱ、Ⅲ级响应行动

市政府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相应预案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后,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国家和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市(州)通报情况。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3.1.2   IV级响应

1IV 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IV 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全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过程。

3.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后治疗、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人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现场指挥部按《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信息。

3.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  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信息产业局和通信运营企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保证信息的畅通。

4.2  急救机构

我市成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不断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我市依托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建立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4.4  技术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医疗队伍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4.5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改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究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武警支队,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

5.2  培训演练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互救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