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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06-07 09:41|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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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区社会救助政策解答(二)
  八、骗领低保金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低保金能否代领?
  原则上,低保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确因身体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户主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领的,经区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区级民政部门要拟定代领协议并备案。
  十、什么条件的居民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实行收入豁免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
  十一、家庭主要收入项目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二、什么情形的家庭不予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情况。
  1.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2.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当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三)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人员。
  (四)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的。
  (五)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保障的情形。
  十三、什么是分类施保?
  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管理。
  A类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家庭,劳动年龄段内的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收入来源的家庭。
  B类指部分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短期无法摆脱贫困的家庭。
  C类指主要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因收入来源不固定或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等原因短期内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学生儿童(14周岁以下)等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比例增发补助金。
  十四、什么是低保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是按低保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重点跟踪、定期随访,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及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了解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及时办理减发、停发手续。A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可视情况简化收入、财产核查;B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中经济状况有变化的,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