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诉求平台
x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政策解读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05-31 08:38|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打印 |
字号: v|
0
吉林市区社会救助政策解答(一)
  为更好地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认真履行“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民政职责,有效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普惠民生”的积极作用,及时将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意、利民之举传递到千家万户,深入到每一位困难群众心中,市民政局特别开办的《民政在线》栏目今日开栏。栏目设有民政动态、县(市)区快讯、政策早知道、阳光行动、民政留言板、行评在行动、嘉宾访谈等内容。
  低保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政府给予差额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居住证持有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原则上,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且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
  四、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和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
  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7.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
  8.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9.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低保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劳动能力认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区级审批程序:1.审查;2.联审联批;3.公示公开;4.系统内审批;5.低保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发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六、低保的审批时限为多长时间?
  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七、低保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低保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对家庭成员及相关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实现自我发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