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8 星期四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2-02-18 11:20|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解读《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吉林市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现在已有3个月了。《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对加强污水处理、促进吉林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日前,就《办法》实施的相关问题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负责人回答如下:
问:制定和实施《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对保护人类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吉林市地处松花江流域,江水穿城而过,松花江水是吉林市生产生活的主要原水。因此,保护松花江水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1998年5月,吉林市开始实施污水治理工程。历经8年努力,投资6.2亿元,吉林市目前已建成了日处理城市污水3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及30公里的配套污水管线。自2005年至今,吉林市又先后铺设了城区污水管网150公里,截流沿江污水口101个。现在,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体系已基本完备,松花江水质有了明显改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因此,吉林市自1999年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排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了《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问:吉林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问:《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问: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吉林市实际,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水每吨0.40元;公用(工业)用水每吨0.80元;特业用水每吨2.00元。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1.排水口安装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2.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的用水量计算。3.使用自备水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排放计量装置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4.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的,按照购水量计算。5.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设施的,排放的污水达国家规定的一级、二级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分别按照正常城市污水处理费的30%和40%的标准计算。6.安装的计量装置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采取技术或者科学措施,明显减少排水排放量的,可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实际核定水量计算。
问: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是如何确定的?
答:1.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2.县(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3.市市政公用局是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负责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解释并组织实施”。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及调整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和调整。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采用何种方式?
答:征收方式只实行代收方式征收。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收形式有哪几种?
答:1.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2.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由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收。3.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及其他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此项费用专项用于城市排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上缴财政专用账户,由市财政支配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
问:《办法》针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规定?
答: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由代收机构催缴;催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日加收欠缴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收缴滞纳金。对拒缴、少缴、逃缴的,代收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收污水处理费五倍以下或者不高于30000元的罚款。
问:《办法》中对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机构应当持有与市政府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收协议。同时,代收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和按期、足额收缴并上缴市财政专用账户。另外,代收机构未按期、足额收缴或者上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拒不执行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问:制定和实施《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对保护人类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吉林市地处松花江流域,江水穿城而过,松花江水是吉林市生产生活的主要原水。因此,保护松花江水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1998年5月,吉林市开始实施污水治理工程。历经8年努力,投资6.2亿元,吉林市目前已建成了日处理城市污水3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及30公里的配套污水管线。自2005年至今,吉林市又先后铺设了城区污水管网150公里,截流沿江污水口101个。现在,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体系已基本完备,松花江水质有了明显改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因此,吉林市自1999年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排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了《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问:吉林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问:《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问: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吉林市实际,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水每吨0.40元;公用(工业)用水每吨0.80元;特业用水每吨2.00元。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1.排水口安装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2.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的用水量计算。3.使用自备水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排放计量装置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4.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的,按照购水量计算。5.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设施的,排放的污水达国家规定的一级、二级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分别按照正常城市污水处理费的30%和40%的标准计算。6.安装的计量装置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采取技术或者科学措施,明显减少排水排放量的,可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实际核定水量计算。
问: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是如何确定的?
答:1.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2.县(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3.市市政公用局是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负责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解释并组织实施”。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及调整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和调整。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采用何种方式?
答:征收方式只实行代收方式征收。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收形式有哪几种?
答:1.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2.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由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收。3.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及其他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此项费用专项用于城市排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上缴财政专用账户,由市财政支配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
问:《办法》针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规定?
答: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由代收机构催缴;催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日加收欠缴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收缴滞纳金。对拒缴、少缴、逃缴的,代收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收污水处理费五倍以下或者不高于30000元的罚款。
问:《办法》中对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机构应当持有与市政府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收协议。同时,代收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和按期、足额收缴并上缴市财政专用账户。另外,代收机构未按期、足额收缴或者上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拒不执行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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