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诉求平台
x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政策解读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2-02-18 11:19|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打印 |
字号: v|
0
吉林市医保中心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近日,众多市民咨询生育保险何时开始实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如何办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咋缴费、报销比例是多少等问题,就此,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民答疑解惑:
  实施生育保险的目的
  开展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负担。
  生育保险的实施时间
  生育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职工、雇工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为基数,按0.7%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费。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待遇
  吉林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包括3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职工参保后的就医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需转诊或到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于每月2日前交给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未办理转诊手续,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实施长效节育手术;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的复通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生育保险不包括项目
  生育保险不包括: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医疗费的结算
  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不超过规定的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记帐,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