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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2-02-14 15:38|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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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政策调整解答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了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包括增值税转型在内的一系列税收改革方面相关政策。为确保新税收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切实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变化情况分类整理,并向全市纳税人告知。
  增值税政策
  第一部分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
  一、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答:吉林地区曾经是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地区,当时只允许工业企业中的八个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但采取的是退税形式。而现在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行业和企业类型,自2009年1月1日起,均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哪些范围?
  答: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对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固定资产抵扣凭证包括哪些?
  答:固定资产抵扣凭证有四种,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四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答: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五、原来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固定资产留抵税额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退税政策?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执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政策,原来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已于2009年1月份会计核算属期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
  六、原来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答: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6月30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七、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答: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八、什么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九、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应在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月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十、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一、哪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货物运输车辆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纳税人购进国家免税机动车辆以外的运输机械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