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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07-13 09:17|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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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原廉租住房也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15]22号)是指导我市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租房有哪些益处?

    一是引导居民“租售并举”住房消费新理念。二是有助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三是弥补市场租赁型住房的不足。

    三、今年提供配租的公租房有哪些项目?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表






序号



小区名称



地点



建设方式



套数



装修程度



租金(元.月.㎡)



物业费(元.月.㎡)



是否优先安排






一室一厅



两室一厅






1



幸福岭地二期



船营区军民路



高层,统建



497



738



精装



4.4



1.3



设优先安排






2



中海蓝景东悦



丰满区宜山东路



高层,配建



51



55



精装



7



1.6






3



滨河家园



丰满区苏合街



高层与多层,统建



0



51



基本装修



6.3



高:1.3;多:0.6






4



威恩小区



昌邑区望云北街777号



高层,统建



23



165



基本装修



6.5



1.2






5



北府新城



龙潭区劳动广场



高层,配建



30



0



基本装修



5



1.4






6



西域明珠



船营区长春路110号



高层,配建



21



0



基本装修



6.5



1.5



不设优先安排






7



泊林小镇



昌邑区望云北街777号



高层,配建



0



31



基本装修



6.5



1.4






8



铁建丽苑



昌邑区四川路179号



多层,配建



2



2



基本装修



6.5



0.7






9



卢瓦尔小镇



昌邑区雾凇中路



高层,配建



23



3



基本装修



6.5



1.7






10



如一坊



丰满区泰山北路



高层,配建



12



0



基本装修



6.5



1.8






11



天硕家园



龙潭区徐州路3号



多层,配建



8



0



基本装修



6.5



0.8






12



龙城帝景



丰满区宜山东路



高层,配建



139



7



精装



6.8



1.6






13



江山印象一期



丰满区滨江南路



高层,配建



39



0



基本装修



5



1.8






14



青云尚筑



高新区海口路33号



高层,配建



16



0



基本装修



6.6



1.5






15



雾凇西路项目



船营区晓光路



多层,配建



3



4



基本装修



4



0.8






16



天瑞新城



龙潭区株洲街



高层,配建



44



0



基本装修



5.8



1.3






合计



908



1056



 






备注:1.序号1、5、13、14、15、16项目为今年新建成,其余为去年分配后放弃或腾退的房源;2.房屋面积一般在40㎡-60㎡之间,具体以测绘部门数据为准;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等租赁保证金为150元/㎡。








2017年原廉租住房项目表






序号



小区



地点



建设方式



套数



装修程度



租金(元.月.㎡)



物业费(元.月.㎡)



是否优先安排






一室一厅



两室一厅






1



幸福岭地一期



船营区军民路



高层,统建



260



380



精装



低收入家庭2.2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0.5元



1.3



不设






备注:1.此项目为今年新建成,房屋面积50㎡左右,具体以测绘部门数据为准;2.低收入家庭租赁保证金为10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赁保证金为50/㎡。





    四、今年公租房的申请对象有哪些?

    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家庭)、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

    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的申请条件?1.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家庭(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5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15元/月(单身申请人收入低于3000元/月)。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六、新就业职工的申请条件?

    1.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之日起计算不满8年;

    4.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

   七、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有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八、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的申请条件?

    1.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3.卫生系统的医务人员或教育系统的教学人员;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九、今年公租房的申请受理时间?

    公租房申请自拟定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原廉租房申请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

    十、公租房申请人如何确定?

    申请公租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

    十一、公租房申请地点?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等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指派专人集中办理,并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报送。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无房家庭申请原廉租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十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提交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自行到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jlsfdc.com和各区政府(部门)网站同步公开。

    经摇号获得住房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需持《公租房(廉租房)入户通知单》(登录市房地产信息网自行下载)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租金、物业费、租赁保证金、水、电、供热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或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住房。放弃的房源由主管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二十一、摇号后哪些行为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放弃摇号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二十二、公租房的使用管理的方式?

   公租房实行合同制管理。承租人按要求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公租房管理机构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二十三、承租公租房有哪些支出?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二十四、公租房租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市物价部门规定,我市公租房租金最高限价每月每平方米7元,具体项目的租金按市住房保障部门今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十五、公租房物业费是如何规定的?统建的公租房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配建的公租房物业费纳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

    二十六、承租人能否购买公租房? 根据《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15]22号),公租房在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如何处理?

    根据《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15]2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租房的;

    2.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2、3、6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承租人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如何处理?

    根据《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15]2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5.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公租房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