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后,市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以及关键词解释等进行深入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整体持续健康发展,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居住水平显著提高,但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矛盾也逐渐凸显,针对开发企业的投诉有所增加,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虚假广告、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健全、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产权证办理不及时等问题相对突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市制定出台了《办法》,以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及使用,适用本办法。县、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及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信息组成、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奖惩措施等内容。
(四)关于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是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和前提。《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成的信用分数,分为信用优秀、信用合格、信用不合格三个信用等级。《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开曝光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信用等级不合格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后仍高于80分的,信用分数按79分记。
(五)关于评价结果异议申诉
《办法》规定了企业对评价结果的申诉制度,经核查确实有问题的及时公告更正,同时还规定企业在评价期内积极改正问题并消除社会影响的,经确认可免除扣分。体现了信用评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关于信用信息采集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面广,影响大,政府管理部门多,能够反映开发企业信息的渠道较多。《办法》规定了采集开发企业信息的四种渠道,主要包括企业申报、管理部门提供,还有社会公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经核实的信息。评价机构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对开发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能够全面反映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七)关于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管理的核心是信用等级的评价。《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采集到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相应的加分或减分,最终形成评价结果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八)关于激励与惩戒
信用评价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公众舆论监督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效果。《办法》规定,信用评价优秀的企业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如前期手续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等方面积极支持,优秀企业、优秀楼盘评选及向金融机构予以优先推荐;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戒,如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向各管理部门发出预警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通过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以社会舆论的压力、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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