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制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2015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办法》制定的意义
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于建立企业环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管理监督机制,以企业环保“信用压力”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破解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难题,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是环保法。新《环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二是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号)、环保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相关具有重要指导性、规范性、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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