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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3.决定责任: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是否批准。
4.竣工验收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事后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