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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主体 市安监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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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3.决定责任: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是否批准。
4.竣工验收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事后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矿山处
咨询电话 64820043 投诉电话 1235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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