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媒体曝光(或者上级交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市容一般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公共设施、临街安装、悬挂、堆放、吊挂超出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同时要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
4.重大讨论责任:对违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会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自觉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