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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市容一般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公共设施、临街安装、悬挂、堆放、吊挂、超出物品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设置依据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主、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原建筑物外立面和屋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20%的罚款;(四)违反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八条规定,在未封闭的阳台内堆放物品超过防护墙(栏)高度,在阳台外、窗外、建筑物屋面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建筑物外立面和屋面搭建构筑物,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内、外从事加工生产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其50元至200元的罚款;(五)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体育等公共设施及道路照明、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上安装、悬挂其它物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其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其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媒体曝光(或者上级交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市容一般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公共设施、临街安装、悬挂、堆放、吊挂超出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同时要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
4.重大讨论责任:对违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会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自觉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容市貌执法监察处
咨询电话 64805121 投诉电话 64805168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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