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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
实施主体 市发改委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4]第9号令)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外资[2014]525号)第六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特殊项目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第八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按备案项目管理,投资主体在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发改部门备案。《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吉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吉发改外资[2015]37号)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各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市(州)、县(市)发改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
2.审查责任: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备案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服务责任:省发改委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引导和服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旅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处
咨询电话 62048342 投诉电话 6482008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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