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市(州)、县(市)发改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
2.审查责任: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备案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服务责任:省发改委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引导和服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