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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及其它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基金申报的初审
实施主体 市发改委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 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2.《吉林省省级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308号) 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三)项:市(州)、县(市)城镇化办(发改委、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踏查。
3.《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吉发改投资字[2009]1050号)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作为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报送,所报文件同时需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申请表、资金使用单位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责任事项
1. 组织申报责任:(1)转发国家或省的工作通知。(2)受理上报材料。
2.项目筛选审查责任:(1)初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2)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踏查。
3.审核转报责任: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产业协调处
咨询电话 62048328 投诉电话 6482008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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