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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预算内资金及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
实施主体 市发改委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1.《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2〕13号)(三)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亿元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由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吉市发改服务字〔2012〕39号)第二章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引导资金投资计划,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正式投资计划。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1)提出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指导目录。(2)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2.受理责任:(1)材料受理。(2)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3.拟定计划责任:拟定引导资金投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正式投资计划。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
咨询电话 62048322 投诉电话 6482008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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