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3号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号)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稽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重点稽查下列事项:(一)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项目法人单位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情况;(三)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四)项目法人单位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形式监督检查:(一)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关于印发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26号)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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