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征询行业部门意见: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备案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