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委托评估: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3)征询行业部门意见: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4)征求公众意见: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依法审查项目前置条件。严控当前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