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委托评审: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节能评估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