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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样式并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1)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2)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考试合格的,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2)相关材料审查合格的,按程序办理换证、补发、注销、审验等手续。
4.送达责任:将机动车驾驶证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五)参加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初次申领、换证补发收工本费10元;注销、审验不收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64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 64801314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申领时限为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补换证、注销、审验时限为1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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