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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时限等信息;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5.事后监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2)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3)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4)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5)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6)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输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机动车临时号牌 收费标准:每张5元;收费依据: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 64801314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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