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民警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法制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省厅15日内予以批准的,发给《保安公司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保安公司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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