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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民警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法制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省厅15日内予以批准的,发给《保安公司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保安公司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支队保安科
咨询电话 62409302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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