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民用枪支配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由市县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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