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责权清单>>市公安局>>权责事项>>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民用枪支配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由市县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管理支队危险品管理大队
咨询电话 62409996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