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受理回执》;(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申请资料的进行审核,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通知文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部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制作外国人居留证件,并依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2)将外国人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取得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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