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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公境出[2012]207号)第三十四条 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应其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五)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申请资料的进行审核,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延长期限的30日内,部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制作《护照》,并依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2)将《护照》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1.护照首发200元/本。2.护照换、补发: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件。收费依据: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明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大队
咨询电话 64820322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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