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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2号)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 证件。《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195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3月29日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 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第十三条 所有作为射击运动的射击场均须经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公安部门登记批准。未经批准的射击场不准进行射击。《关于做好治安部门行政审批权限精简下放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6月)营业性射击场的批准下放至市级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2号)、《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195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3月29日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公安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性射击场所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营业性射击场所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管理支队危险品管理大队
咨询电话 62409996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方案审核1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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