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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九条: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范》(吉公办字[2014]46号)第五条: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根据《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履行公章刻制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管理支队行业大队
咨询电话 62576464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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