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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根据《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履行公章刻制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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