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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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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发布)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三)初中以上学历;(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力。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问责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保安员证考试费80元/人(理论考试费每人40元,体能测试费每人40元)吉省价收〔2017〕132号文件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支队保安大队
咨询电话 62409359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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