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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初审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8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9项

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0年7月17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发布)第三条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第五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资格认定,符合的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1)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2)省厅审批办窗口领取送达《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
咨询电话 0432-64820340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六十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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