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资格认定,符合的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1)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2)省厅审批办窗口领取送达《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