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吉林地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及标牌发放实施方案。(2)与教育部门联合向全社会发布方案,标明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申请人经向人民政府同级教育部门申请后,交管部门负责初审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校车使用许可》正副本(网上下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校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校车驾驶人资格证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签注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承运险(复印件);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网上下载);安全管理制度(车主签字),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初审责任:(1)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校车使用许可》正副本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2)当事人出具《申请校车行驶路线审批表》原件(网上可下载),由交管部门依法实地检查运行路线。(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申请是否合格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1)交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反馈教育部门终审。(2)教育部门对申请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具体理由;申请合格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到交管部门办理校车标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事后管理责任:(1)教育部门负责定期督导检查校车使用情况,逐步对非制式校车开展清退工作。(2)交管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行驶情况进行路检路查,对校车违法行为予处惩处。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