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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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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转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记录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时间,以及通知申请人的时间、通知人、被通知人、通知内容等情况。对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机动车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校车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当查验外观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非专用校车,应当按照标准核定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中小学生使用时的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对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交机动车所有人在备注栏签字确认,查验结果录入系统;对不符合规定的,查验结果录入系统,并告知申请人整改。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审查下列资料:(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行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转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二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车型是否合理。查看行驶线路时,应当确认是否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存在无法避开危险路段的,确认是否在危险路段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查看停靠站点时,应当确认停靠站点设置位置是否安全、合理,并对应当设置的相关安全设施以及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标线等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回复;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应当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标牌档案,确定档案编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审查资料以及回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存入校车标牌档案。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吉林地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及标牌发放实施方案。(2)与教育部门联合向全社会发布方案,标明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申请人经向人民政府同级教育部门申请后,交管部门负责初审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校车使用许可》正副本(网上下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校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校车驾驶人资格证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签注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承运险(复印件);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网上下载);安全管理制度(车主签字),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初审责任:(1)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校车使用许可》正副本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2)当事人出具《申请校车行驶路线审批表》原件(网上可下载),由交管部门依法实地检查运行路线。(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申请是否合格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1)交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反馈教育部门终审。(2)教育部门对申请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具体理由;申请合格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到交管部门办理校车标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事后管理责任:(1)教育部门负责定期督导检查校车使用情况,逐步对非制式校车开展清退工作。(2)交管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行驶情况进行路检路查,对校车违法行为予处惩处。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宣传处
咨询电话 62408025 投诉电话 62408222
办理时限  5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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