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的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许可材料;
5.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相关措施,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第十七条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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