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审查当日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名称预先核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2)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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