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举报、巡查、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检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其他渠道发现等)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处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案件承办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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