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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设置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踏查现场的,到现场实地核实,需要会审的提起会审;通过初审的,报请核准部门核准。
3.核准责任:作出是否登记的审核决定。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未登记原因或需补正材料。
4.送达责任:经核准登记的,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5.事后监督:报上级部门备案;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三、土地登记费(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二)变更登记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共同实施部门 市地籍事务中心 承办机构 地籍管理处
咨询电话 66927021 投诉电话 64820077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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