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踏查现场的,到现场实地核实,需要会审的提起会审;通过初审的,报请核准部门核准。
3.核准责任:作出是否登记的审核决定。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未登记原因或需补正材料。
4.送达责任:经核准登记的,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5.事后监督:报上级部门备案;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